宁夏回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条已修改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或者牺牲人员的亲属在支付住房租金、医疗费、子女上学费用等方面确有实际困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相关部门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规定给予困难救助。符合低保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给予救助。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