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砍柴及其他毁林行为。经批准的工程项目和地质勘探活动,应当不砍或者少砍林木。

禁止在幼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内砍柴、放牧和非抚育性修枝。

禁止在树旁焚烧秸杆、柴草及进行其他危害树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