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章 森林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凡调运森林植物的种子、苗木、繁殖材料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植物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检疫。不得重复进行检疫。森林植物检疫人员持有效的执法证件进入车站、机场、邮局(所)、码头的货场、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疫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