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盐业条例/第二章 盐资源开发和保护第九条已废止勘查、开采单位在作业中发现盐矿资源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盐资源流失,并及时报告县级以上盐业主管机构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