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盐业条例/第二章 盐资源开发和保护第八条已废止开发盐资源和开办制盐企业,应当经省盐业主管机构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开采矿盐的,还必须领取采矿许可证。制盐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应当经省盐业主管机构审查同意。禁止擅自开采、侵占盐资源。禁止利用平锅等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设备和工艺制盐。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