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开发盐资源和开办制盐企业,应当经省盐业主管机构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开采矿盐的,还必须领取采矿许可证。

制盐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应当经省盐业主管机构审查同意。

禁止擅自开采、侵占盐资源。

禁止利用平锅等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设备和工艺制盐。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