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盐产品,包括食盐、两碱工业用盐、其他工业用盐。

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副食品以及渔业、畜牧业使用的加碘盐和非加碘盐。

两碱工业用盐是指用于生产纯碱、烧碱的原料盐。

其他工业用盐是指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包括制革、肥皂、制冰冷藏、锅炉软水等生产和加工用盐。

食盐和其他工业用盐执行国家和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