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盐业条例/第二章 盐资源开发和保护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禁止将下列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一)原盐、散碘盐、不合格碘盐;(二)土盐、硝盐、液体盐、平锅盐;(三)工业废渣、废液制盐;(四)不符合包装标准的食盐;(五)两碱工业用盐和其他工业用盐;(六)其他非食盐产品。禁止非盐业经营企业加工、储存盐产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