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盐业条例/第二章 盐资源开发和保护第十一条已废止在盐场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破坏防护林带、植被和其他防护设施;(二)放牧、取土、取砂;(三)排放废水,倾倒垃圾、废渣;(四)危害盐场保护区的其他行为。食盐经营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