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禁止经营者利用广告和下列方法,对商业信誉或者商品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来源、有效期、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一)利用大众传播媒体作虚假的宣传报道;

(二)对商品作虚假的现场演示或者说明;

(三)在经营场所对商品作虚假的文字标注、说明或者解释;

(四)张贴、散发、邮寄虚假的商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

(五)指使或者雇请他人冒充消费者作诱导。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