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禁止经营者在商品或者包装、装潢上采用下列手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或者使用已经被取消的质量标志;
(二)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商品产地及其文字、图形、符号;
(三)伪造或者冒用许可证、许可证标记及其编号、质量检验合格证、准产证号或者监制、研制单位名称;
(四)对商品规格、等级、数量、成份及其含量作虚假标注的;
(五)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日期和失效期、有效期作虚假或者模糊标注的。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