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禁止招标、投标者采用下列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招标投标:

(一)招标者在公开招标之前私下开启标书,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尚未报送标书的其他投标者;

(二)招标者向投标者或者其他人泄露标底;

(三)伪造、冒用或者借用他人资质参与投标;

(四)投标者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款价;

(五)投标者相互约定,在类似招标项目中轮流中标;

(六)投标者就标价之外的其他事项相互串通,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七)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公开招标时提高或者压低标价,以促成其中标;

(八)招标者和投标者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