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第八条已废止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上述比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不超过本人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八。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体工商户本人全部缴纳,其缴费比例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