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十一建立,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划入部分;

(三)上列两项的利息。

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十一建立。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