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不拆除或者改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依法组织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