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