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环境监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能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管理职责分工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