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区域开发项目在开发建设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经批准该开发区建设的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作为制定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确定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划定环境功能区域的依据。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