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其他各有关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建设或投产使用,金融机构不予以贷款。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