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第六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从各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实际出发,合理布局学校,加大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学校管理,完善民族教育体系,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