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第四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促进民族教育健康协调发展。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配置教育资源时应当对民族学校予以优先照顾。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