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学校可以采取定向、定岗的方式录用、聘用本地区通晓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并持有教师资格证的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双语教学工作。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