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应当举办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下简称双语)幼儿园,并在学前教育和小学三年级前开展适合少数民族学生特点的双语教学。

民族学校、民族部、民族班、少数民族聚居区的中小学,应当推广、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