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八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地方法规 ·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