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废止

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根据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一般申诉、控告和检举,由常委会办事机构办理或转交有关机关办理,有关机关应将办理结果答复申诉、控告人,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常委会办事机构备案;

(二)重要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批转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办理,或先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对申诉、控告、检举的事实进行调查,再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处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