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废止

常委会对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地方国家机关和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作如下处理:

(一)责成有关地方国家机关自行纠正违法行为;

(二)撤销或者责成有关地方国家机关自行纠正不适当的规章、行政措施、决议、决定和命令;

(三)依法撤销或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有关人员的职务;

(四)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