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八章 监督第四十六条已废止常委会对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地方国家机关和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作如下处理:(一)责成有关地方国家机关自行纠正违法行为;(二)撤销或者责成有关地方国家机关自行纠正不适当的规章、行政措施、决议、决定和命令;(三)依法撤销或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有关人员的职务;(四)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