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筹备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

(二)负责检查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以及机关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三)拟订地方立法规划和计划草案;

(四)审查省人民政府的规章、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办法、决定及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五)解释、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具体工作;

(六)承办地方性法规的公布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的备案工作;

(七)承办国家法律草案征求修改意见工作;

(八)处理机关文书、公务和行政事务;

(九)协调联系代表和办理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十)研究常委会行使职权中的重要问题,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

(十一)调查了解全省人大工作情况,组织经验交流;

(十二)组织、协调法制宣传工作;

(十三)联系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

(十四)办理主任会议交付审查的有关议案;

(十五)承办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