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常委会会议第十一条已废止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提出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按归口类别由常委会办事机构或有关工作机构归纳整理后,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常委会办公厅交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办理,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在三个月内将办理结果报告常委会办公厅。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