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已废止拒绝、阻碍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