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截留、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审计部门会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超标准、超范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物价部门会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