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渔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发展需要,按照统筹兼顾原则,依法把本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含电站库区水面)等水域纳入当地渔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渔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