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渔业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进行生产,保证水产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尚未制定有关水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地方标准;涉及水产食品质量安全相关标准的,由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