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核发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当地的渔业生产者,在同等条件下按照以下顺序核发:

(一)主要依靠水产养殖收入为基本生活来源的;

(二)因规划调整需要另行安排养殖场所的;

(三)因产业结构调整由捕捞业转为养殖业的。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