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条已废止本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27日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淮南市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