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本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27日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淮南市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