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社会保险业务,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