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第七章 土地管理第四十五条已废止使用保税区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一)未经批准,超过一年未使用的;(二)不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用途使用的。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