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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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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土地管理
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保税区土地实行有偿有限期的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最高期限为五十年。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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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