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第五章 金融第三十一条已废止保税区企业经营所得外汇,可以保留现汇,周转使用。保税区内资企业年终外汇净收入,可以办理结汇。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