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第五章 金融第三十条已废止境内外的金融、保险机构和其他投资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在保税区设立金融机构,开办金融、保险业务。经外汇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办离岸金融、金融期货和其他外汇业务。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