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第三章 企业设立及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投资者在保税区内申办企业,应当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由管委会协助办理工商、海关、税务等登记手续。兴办特定行业的企业,按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委托管委会审批。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