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不分民族、性别、地域、职业、职称、职务、单位性质等,均依法平等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