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对文化市场进行依法管理和经营中取得显著成绩,以及检举、制止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化行政等部门应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