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