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性演出未经批准擅自售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举办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内容未经审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