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的下列文化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一)营业性娱乐;

(二)营业性演出;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

(四)互联网文化产品经营;

(五)美术品经营;

(六)营业性艺术培训、艺术摄影摄像;

(七)文化经纪;

(八)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

(九)依法应管理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