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的下列文化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一)营业性娱乐;(二)营业性演出;(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四)互联网文化产品经营;(五)美术品经营;(六)营业性艺术培训、艺术摄影摄像;(七)文化经纪;(八)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九)依法应管理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