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第十三条有效美术品经营单位、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经纪机构以外的其他文化经纪单位、营业性艺术培训以及艺术摄影摄像单位,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2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