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