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越权发包土地的;

(二)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农村土地,未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发包到户的;

(三)剥夺、侵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四)未按规定承包年限发包土地的;

(五)逾期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者扣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