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承包方不得闲置、荒芜耕地。闲置、荒芜耕地的,发包方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发包方可以委托其他农户耕种,并书面告知承包方;耕种者不得种植生长期长于一年的作物。原承包户要求恢复耕种时,耕种者应当在作物收获后归还耕地。

弃耕抛荒连续超过两年的,发包方可以依法解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承包的耕地。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