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自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

本办法实施前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补签;已经签订承包合同的承包期短于法定期限的,应当延长至法定期限。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