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在前款规定范围内合理确定草地、林地的具体承包期限。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